,
5.7— :减小:的底部间《距
—
,。
: GB— 75《。88-2《003中5.7.3!。.3和GB 21】240?-20?07中5.7—.2:.,3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
,
?5.7.1 总则!
:
— 电梯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5.7《.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7.—3)
》
,
《 :
—5.7.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
,
,
,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 5.7》.,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a) —。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
】 b) 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或GB 212!40-2007【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
? 《。 c)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
,
?。
5—.7.?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
】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
, 》 5.7.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
: 5.!7.2.2.2 】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
!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 《 ?。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下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
:
,
:。 : 》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 《 , !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3中9.10.6】.,2的:要,求;
! : 《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 ? , ,。 ? 2!) 300N;
!
— 【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
《 ?。 : ?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
,
, 》 : 《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
? 》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 《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安全钳触发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
【。 k) !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产生的减速度;】
》
? 【。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 》 》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
5!。。.7.2.3 【 净空间
—
《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a) 【。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
:
【 b?), :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6m2)【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 : — 1) 】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
》
【 : 《 2)》 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
—
— 【。 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
【
:
!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例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
】 d) 】底坑:底部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反向油缸在下行时柱!塞,头部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 《 然而—如果不可能进入【柱塞头部下面的空间!(如按照GB 【2,1240-》2007《中5.6.》1的要?求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小到最小—0.10m;
】
:
】 , e) 》底坑:底部与直接驱动液压!电梯轿厢下方的伸缩!式油缸?最低导向横梁—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5.7.2》.4 操》作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
?
》 《。a) ? 最迟?在安:全系统(5.7【.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
》
? , , 《b) 手动操作
!
【 ? 5《.7.2.4.1】 在电源故障情】况,下
【。 ? 《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5.】7.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7.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7》.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 5.7.【2.5 电气监测!
】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
》 ,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
【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
5.7—.3 安全系统
!
?
5.7!.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b) 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
, ?。 c) 是双【稳态开关;
】
?。 d) 【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7.】3.2)
—
?
?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这,个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
,
》地坎距底《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
】5,.7.3《.2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
,
— 5【.7.3.2.1 !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
—。 ,。。 !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 《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 !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 】。。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7.2—)
】 —。 5.7.》3.2.2 —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 5.7.【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
《 —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且《。。
— : ?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且
】 c)!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 5.7.3.4 !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
—
》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 5.7.3】.5 ?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
5】.7.3.6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
: 5.—7.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 ?
—
5.?7.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
《
?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7.!3.1)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b) 触发装置】。
【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
,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3
【
》
》5.7.5 底】坑隔障
—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G,B, 75?88-?2003中5.6】.2.1或》GB 2《1240-2—。0,07中?5,.6.2.》1要求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
?
5.7.6 安!全的底坑入口
【
,
:
》 GB 758】8,-2003中5.】7.3?。.2和GB 21】240-2007】中5.7《.2:.2补充下列规定】。
,
《
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这样的永久性措【施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由于配置了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保护空间!从0:.5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0.6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