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 减小的《底,部间:距
》
】GB ? 758《8-2?0,03:中,5.7.3.3【和GB 2》12:40:-2007中5.7!.2.3《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5【.7.1 总【则
】 电梯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5.7.【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7.3)
】
】
:
:
5.7.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
,。
?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5?.7.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a) 》 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
:
》 b【。), 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或GB 2】1240-》200?7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
:。
! c)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
5【.7.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
: 》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
》 —5.7.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
】 5.【7.: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
!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
【 —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下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
! , ?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
?
: 【 【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3中9.1】0.6.2》的要求;
!
【 》。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
《 》 【 2?), 300《N;:
《
】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
】 》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
】 ?。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
】 —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
】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安全钳!触,发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
! —k) 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产生的减—速度;?
》
! ?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
!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
《 5.—7.2.3 — 净空间
】
】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
】 b) 》 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6【m2:),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
? !。 1) —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
! : ? : , 《2): 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
》
:。。
!。 , 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
【
】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例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
— , :d): :底坑底部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反向油缸在下行】时柱塞头部》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 然而—如果不可能进入【柱塞头部下面的【空间(如按》照G:B 2124—0,-2007中—5.6.《1的要求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小到最小0—.,10m;
!
!e,), :。底坑底部与直接驱】动,液压电梯轿厢下方的!伸缩式油缸最—低导向横梁》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5.7》.2.4 操作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
:
— : a) 《 最迟?在安全系统》(5.7.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
】 b《) ?手动操作
》
】 》5.7.2.4.】1 在电源故障】情况下
【
,
【 : ,。 ,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 , 5.7《.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7.》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7.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
5.!7.2.5 — 电气监测》
》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
】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
,
: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
5.7.3 】安全系统
—
?
5.【7,.,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b) —。。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 c) 【 是双稳态》开关;
【
—。d) ?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7.3.2)
!
》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这个》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
】 ,地坎距底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
《 , 5?.7:。.3.2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 5】.,7.3.2.1 】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
: 》 ? ,。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
【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
? —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
? 【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7.《2)
》
《 《。 5.7—.3.2.2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
?
? , 5.7.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
】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且
】
—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且
】
《 c!。)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
:
: 5.7.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
【 —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
《
5.7】.3.5 》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
《。
5.【7.3?.6: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
: 5《.7:.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
》
《
5.—7.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
: ?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7.3.》1)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b) 触发装【置
:
《。
,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
】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
《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3【
!
:
?
5?.7:.5 底坑隔障
!
?
《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G,B 7588-20!03中?5.6?.2.1《或GB 《21240-2【。007中5》.6:.2.1《要求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
5.7.!6 安全》的底坑入口
】
《 GB 7】。588-2》003中5.7【.3.2和GB 】21240-2【007中5.7.2!.2补充下》。列规定
】
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这《样的:永久性措施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由于配—置了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保?护空间从0.—5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0.6?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