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 减小?。的底部间《距
《
?
》 G:B 7588【-,2003中》5.7.《3.3和GB 2】1240《。-,2007中5.7】.2.3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
,
5.—7,。.1: 总则
》
— 电梯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5.?7.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7,.3)
—
】
,
:
5.7.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 :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5.】7.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a) — 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
《 , ? ?b): 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或GB 2》1240-20【07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 , , 《 c)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
】5.7.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
】 5.7.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
— 5【.7.?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
! —。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 ? 》 ?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下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
— 》 》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 : 【 , :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3中9》.10.6.—2的要求;
【
:
! ,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
—。 ! 2) 30!0N;
【
】 ,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
— , 《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
,。
!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
《 】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
,
》 《 :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安【全钳触发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
,
!。 《 k) 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产生的!减速度;
》
》 】 ?。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 !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 5.7.】2.3 》净空间
—
—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
— , ,。 b) 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6《m,2)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
:
《 》。。 ? 1) 》。 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
! , 《 2)! 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
【
】 —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
【
【。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例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
《
【 d) 底坑底!部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反向油缸在下行时柱!塞头部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 然而如【果,不,可能进入柱塞头部】下面的空间(如按】照GB 21—240-2007】中,5.6.1的要【求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小到最小—0.10m》;
?
》 》 e) 底【坑底部与直接—驱动液压电梯轿厢下!。方的:伸,缩,式油:缸最低导向横梁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5.7.2.4】 操作
【
—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
》 , ? a) —最迟在安全系统【(5.7.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
》
《 》b) 手动操作
!
【。 :。 5.—7.2.4.1【 在电《源故障情况》下
:
,
》 : , , :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 ,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5.《7.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7.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7【.,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
? 《5.7.《2.5 电气监】测
:
】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
】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
】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
5《.7.3 —安全系?统
! 5.7.—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
?。
?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b) 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
:
c【) : 是双稳态》开,关,;
《
:
, d》)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7.《3.2)
》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这个—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 : 地坎距底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
》 5.7.3—.2 ?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
— 5.【7.:3.2.1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
! :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
《
: —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
,
!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 —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7.2)
!
【 5.7】.3.2.2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 5.7》.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
,
! ,。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且
》
》 》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且
【
— 》 c:)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 , : 5.?7.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
:
《。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 5.?7.3.5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
?
5.7.!3.6 《。。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
—5.7?.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
—
5.7!.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
》。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7.3】.1)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
!
:
《 , a) 《。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 b) —触发装置
—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
: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3
《。
《
《
《
?5.7.《5 : 底:坑隔障
【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GB 758【8-2?003?中5.6.》2.:1或GB 2124!0,-2:00:7中5.6.—2.1要求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
,
5.?7.6 安全的底!坑入口
》。
》 GB 7】588-20—0,。3中:5,.7.3.》2和GB《 21240-【2007中5.7】。.2.2补充下列规!定
:
?
: ? 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这样:的永久性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由于配置了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保护!空间从0《.5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0.6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