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 】 减小?的底部间距
—
【 ? GB? 7588-【2003中5—.7.?3.3和GB 2】1240-2007!。中5.7.2.3】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
5.7《。.1 总则—
》
, 电》梯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5.7.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7.3)
【
:
:
】
5.7.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
《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
,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 :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
5!.7:.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
《 —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a) 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
】 《 b) 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或GB —212?40-20》07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
! c) —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
:
5—.,7.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 ,。 ?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
,
:
【 5.《7.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
《 — 5.《7.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
! —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 【。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下】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 , 】。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
》 【 , 》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 》 !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3【中9.10.6.】2的要求;
】
? 》 , 》。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
! 》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
】 ? 】 2) 300N!;
?
,
:
: 【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
:
!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 】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 , , 【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
?
!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安全钳触发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 【。 k)》 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产生的减速度;
!
《
】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
— 》 》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 5.7—.,。2.3 《 ,净空间
【
》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 :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 , : b)【 , 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6m》。2)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
, — 1) ! 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
! 【 2) 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
《
: 】 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
】 ?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例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
】 《。d) ? 底:。坑底部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反向油缸在下】行时柱塞头部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 : : 然而如果不可!能进:入柱塞?头部下面的空间(】如按照GB 21】240-200【7中5.6.—。1的要求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小到—。最小0.10m;
!。
《
? ? e) — 底坑底部》与直接驱动液压【电梯轿厢《下,方的伸缩式油缸最低!导向横梁《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
!5.7.2.4 】 操作
!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
— 《 : a) 最—迟在安全系统—(5.7.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
】 , :。 b)》 手动操作
】
! 5.7.2.!4.1? 在电源故障【情况下
—
? 【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 , 【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
【 5.7.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7.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7.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 5.—7.2.5 电气!监测
【
【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
—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
《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
:
5.7.3 】 ,安全:。系统
?
》 : 5.《。7.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
,。
—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 ,b) 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
: ,。 c) 是】双稳态开关;
!
【d)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7.3.】2)
《
【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这个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
地!坎距底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
,。
?
5.【7.:3.2 《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
】 5.7.》3.2.《1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
》 ,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
— , —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
—。。 《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
【 :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7.2)【
》
》 5.7【.3.2.2—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 《5.7.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
《 》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且
【
《 《 b) 【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且!
! c) 】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
: 5.7.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
:
?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
《。
5.【7.3.5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
【 5.7.3.6 !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
,
《。 5》.7.3.7 【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
!
—5.7.4 —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
》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7.》3,.,1)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
:
—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
: b》),。 触发装置—
》
?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
?
?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3
】
—
?
:
5.?。7.5 》底坑隔障
【
—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GB 7588【-,2003中》。5.6.2.1或G!B 21240-2!007中5.—6.2.1要求【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
《
5.7.6 【 安全的底坑入口
!
》 GB— 75《8,8-2003中5】.7.3.2和GB! 21?240-2》007中5》.7.2.2补【充下:列规定?
《
: 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这样:的,永久性措施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由于配置了》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保护空间从【0.5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0.6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