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减小的底部间距
GB 7588-2003中5.7.3.3和GB 21240-2007中5.7.2.3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5.7.1 总则
电梯应设置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5.7.2)和控制电梯运行的安全系统(5.7.3)。
5.7.2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
保证底坑安全空间的装置应是: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预触发停止系统。
5.7.2.1 可移动止停装置
可移动止停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装在底坑并机械地制停轿厢;
b) 设置符合GB 7588-2003中10.3和10.4或GB 21240-2007中10.3和10.4要求的缓冲器;
c)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应设计成:防止其在完全收回位置和完全伸展位置之间移动时因任何撞击而造成的损坏。
5.7.2.2 预触发停止系统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包括触发装置,当轿厢下行到达固定的触发点时,应通过该触发装置的连接件使机械止动钳动作。
5.7.2.2.1 触发装置应易于接近,从底坑、轿顶或井道外能安全地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操作。
5.7.2.2.2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止动钳应固定在轿厢上并作用于轿厢导轨;
b) 止动钳应由机械触发装置触发,该机械触发装置应通过其机械连接件实现触发动作;
c) 当轿厢位于触发点以下的任何位置时,应通过触发装置的机械连接件使止动钳保持在动作状态;
在止动钳由于动力作用或援救操作释放的情况下,当轿厢再次向下运行至触发点下方时,止动钳应再次动作以保证需要的安全空间;
d) 止动钳的动作应可靠:
1) 使用弹簧时,弹簧应在压缩状态下工作;
2) 使用钢丝绳时,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符合GB 7588-2003中9.9.6.2和GB 21240-2003中9.10.6.2的要求;
e) 考虑到摩擦的影响,止动钳的触发力不应小于以下两个值的较大者:
1) 止动钳起作用所需力的2倍;
2) 300N;
f) 止动钳动作时,应操作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其动作状态;
g) 止动钳动作后的释放须经称职人员进行;
h) 释放后,止动钳应处于正常状态;
i) 预触发停止系统的操作不应被异物、灰尘和腐蚀所影响;
j) 当轿厢速度在零与安全钳触发速度之间时,预触发停止系统应能制停轿厢并使其保持在停止状态;
k) 止动钳产生的最大减速度不应大于安全钳产生的减速度;
l) 止动钳动作时,对于空载或装有均匀分布载荷的轿厢,轿厢地板倾斜度不应大于正常位置的5%;
m) 预触发停止系统应按照附录C的规定设计和验证。
5.7.2.3 净空间
当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被完全压缩或轿厢被预触发停止系统(见附录C)制停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 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6m2),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 夹持装置、棘爪机构、护脚板或垂直滑动轿门的部件与相邻的井道壁;
2) 轿厢最低部件与导轨;
当轿厢在正常运行状态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需防止轿厢最低部件与底坑底部之间的碰撞;
c) 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例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与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d) 底坑底部或安装在底坑的设备顶部与反向油缸在下行时柱塞头部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然而,如果不可能进入柱塞头部下面的空间(如:按照GB 21240-2007中5.6.1的要求设置隔障),该垂直距离可以从0.50m减小到最小0.10m;
e) 底坑底部与直接驱动液压电梯轿厢下方的伸缩式油缸最低导向横梁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0m。
5.7.2.4 操作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
a) 最迟在安全系统(5.7.3)动作时自动地操作;或
b) 手动操作。
5.7.2.4.1 在电源故障情况下:
a) 自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b) 对于手动操作的可移动止停装置或手动操作的触发装置,保持轿厢停止的机械安全装置应动作,至少在电源恢复前保持在动作状态。
5.7.2.4.2 手动操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时,如果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不在动作位置,符合5.7.2.4.1 b)的机械安全装置应通过安全系统(5.7.3)操作,以防止轿厢在下行方向上的任何移动。
5.7.2.5 电气监测
应为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监测其:
a) 完全伸展(动作)位置;和
b) 完全收回(未动作)位置。
5.7.3 安全系统
5.7.3.1 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应:
a) 使安全系统动作,中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b) 用钥匙打开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该电气安全装置应动作;
c) 是双稳态开关;
d) 与安全系统一起复位(见5.7.3.2)。
装有手动层门的电梯,应设置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第二开关,防止当任何进入底坑的门被打开时轿厢的任何移动。这个开关只能通过工具才可接近。
地坎距底坑地面的距离小于2.5m的任何门或活板门视为进入底坑的门。
5.7.3.2 安全系统的复位和电梯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只能通过操作一个电气复位装置来实现。
5.7.3.2.1 复位仅在以下情况有效:
a) 电梯不在检修运行状态;
b) 底坑和轿顶的停止装置(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2.2.1 a),c)和d))不在“停止”位置;
c) 任何进入井道的门或活板门是关闭的且被锁紧;
d) 保证安全空间的装置在未动作位置(见5.7.2)。
5.7.3.2.2 电源故障不应导致安全系统复位。
5.7.3.3 电气复位装置应:
a) 采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保证不会出现误操作;且
b) 设置在井道外,仅被授权人员(维护、检查和救援)可接近;且
c) 由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监测,以防止该电气复位装置处于工作状态时电梯正常运行。
5.7.3.4 检修运行状态下,在撞击可移动止停装置的缓冲部件或触发装置触发止动钳之前,一个符合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14.1.2要求的附加极限开关应中断轿厢向下的运动。该开关仅允许轿厢向上运行。
轿厢在停止位置时,从底坑或井道外应能安全地对所有安装在轿厢底部的零部件进行检测、试验和维护。
5.7.3.5 只有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并且安全系统未动作时,电梯才能进行正常运行。
5.7.3.6 只有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动作位置时,电梯才能进行检修运行。
5.7.3.7 当安全系统动作且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处在未动作位置时,电梯仅能进行向上方向的紧急电动运行。
5.7.4 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
通过钥匙开启进入底坑的任何门或活板门时(见5.7.3.1),应有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提示下列装置处于动作位置或非动作位置:
a) 可移动止停装置;或
b) 触发装置。
如果行程的两端都由可移动止停装置和/或预触发停止系统来保护,应能分辨该视觉信号和/或听觉信号是来自于井道顶还是井道底。
听觉信号可在可移动止停装置或触发装置动作60s后关闭。
有关注意和警告的要求见7.2.3。
5.7.5 底坑隔障
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按照GB 7588-2003中5.6.2.1或GB 21240-2007中5.6.2.1要求设置的隔障应至少延伸至距底坑地面4.0m的高度,且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进入另一个底坑。
5.7.6 安全的底坑入口
GB 7588-2003中5.7.3.2和GB 21240-2007中5.7.2.2补充下列规定:
如果底坑深度不超过0.5m,不需要设置这样的永久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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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配置了提供安全空间的机械装置,保护空间从0.5m(见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到0.6m的改进是可行的,并不需要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