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机房的高度
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3.2.1对机房高度的要求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当工作区域的净高度小于2m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如按照GB/T 2893.1-2004中图17的要求使用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应在那些区域的天花板上安装软性材料。
工作区域的机房净高度,测量到机房顶部软性材料的下表面,不应小于1.80m。
5.9 机房的高度
GB 7588-2003和GB 21240-2007中6.3.2.1对机房高度的要求可用下列要求代替:
当工作区域的净高度小于2m时,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相应的警告:如按照GB/T 2893.1-2004中图17的要求使用黄色和对比色黑色的组合的指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志和/或适当的警告标志,并应在那些区域的天花板上安装软性材料。
工作区域的机房净高度,测量到机房顶部软性材料的下表面,不应小于1.8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