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与颁发

第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省的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由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对,并加核对意见后统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见建质[2004]148号文附件二)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级负责人、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技术交底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目录及文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配置。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六)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八)本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文件;
   (九)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十)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十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十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全部在建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检查评分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 ,检查评分由企业自评,工程所在地安监机构评价,得分应达到合格等级。
   以上材料应编写目录,并装订成册。申报企业应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在申请时交验所有证件、凭证的原件。  

第七条 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统一集中报送;省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省直无主管部门的有关专业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报送。  

第八条 必要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并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即为受理。
   (五)从受理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收到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