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