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 ,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