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 ,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  :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