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 ,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审》。查合格或《有效期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省】级以上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发证机关】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施:工任:务存在重大》隐患的在建项目应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报纸、网络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并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细则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