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 , ,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
第?二,十八条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
第三十条 【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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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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