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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  ?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  :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 第二十八条!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 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