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 买卖?合同
《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
第二十八条 !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十条 ?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
第三十四条 【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