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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买—卖合同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 ,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 ,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 第三十《三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 第三十四条 !。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  《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