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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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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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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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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
?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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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二十七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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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三十:。三条 ?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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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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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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