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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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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
? (》三):。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 (四)】商品房的计价结算方!式;:
,
》 , (五)《商品房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
— (六)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
(】七,)装饰、设备标准;!
,。。
《 , (八《)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交付?条件和期限及有【关责任;
! (九》)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
: : (十)—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 , , (十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方式;—
《 (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办理方式和】期限;
! :(十三)争议解【决的方式;
】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土,。。地宗地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和商品房》分户面?积图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其他商—品房应?。当按幢、层、套、间!进行销?售
—第二十八条 — 销售住宅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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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可以随《商品房销售或者【单独销售《;非经营性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经济适用房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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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与买受人—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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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者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施:工,误差和面积测量误差!以内的商品房—总价款不变
【
第三十四条 】 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已经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其规划—、设:计
》 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并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 设置抵押权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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