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五章 【 交付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  :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  ?   (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  (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    《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第—四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四十二条 》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证号、土地权属取!得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  :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