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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交:付使用
】 第:三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
《 (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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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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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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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第四十!条 : 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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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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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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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证号、土地!权属取得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
《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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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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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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