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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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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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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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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 (六)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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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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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商品房进行交】。付验收;经》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房屋验】收交付?单房屋验《收交付?单的签署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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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商品房质量有!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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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 买受《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接收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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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买受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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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与商《品房配套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其维修、管理费用!但属于保修》期内的维《修、管理费用—。。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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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收据等有!关材料?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文件
》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应当载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证【号、土地权属取得】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
: 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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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载】明保修单位、—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及损害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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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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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 :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由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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