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四)业】主临时公约;—  》   ?(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     【(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 ,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  :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 第十二条 — 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第十四条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    》 (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    (》五)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