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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业主?临时公约; 【  ?   (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 :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第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第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     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   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买,。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买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第十四【条 :。 商品房现售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     (二】),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     》(,三):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 ?   ? (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     (五【)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