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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   开发》区片内?的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实行有偿转让】。    【 开发区片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开发—区片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三【十条 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第,三十三?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  :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 ,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   《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   ?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 第三十六条 】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成片开】发项目其《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等由城市人民政府!移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