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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 :。 第二十八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取得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     》开发:区片内的经》营性配套《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实行有偿《转让  【 ,  :开发区片内的大【。型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和开《发区片?外的配套基础设施应!当由有?关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 第二》十九条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将项目的详细规!划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报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开工 ! 第三十条 【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合作》开发 第【三十:一条 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开发】合同规定的开—工期限和进度—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未按期开》工或者开发》进度:未,达到开?发,合同要?求的除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其项目开发经营权但!因不可抗《力等: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因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不当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 ! 第三》十三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指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 ,  :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 ,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 :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  ?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五条 参加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三十!六条 经综合—验收合格的》成,。片开发项目其有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公用设!。施等由城市人民【政府:移交给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发企业—必须对其开》发的房地产承担质量!责任因建设质量【问,题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开发企业与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经营活《动,的审查?处理意见记录在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开发主管部!门验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