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  :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 ,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 ,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