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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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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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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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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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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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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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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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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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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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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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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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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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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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