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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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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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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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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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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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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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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 ,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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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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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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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 ?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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