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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   ?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   ?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 ,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