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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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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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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 ,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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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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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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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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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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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 ,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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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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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 ,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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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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