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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