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