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 第四?十二条 《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 第五?十一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