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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 第五节 》 ,。乡,村,建,设规划? , 第五十《七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