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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四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