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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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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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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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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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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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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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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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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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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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