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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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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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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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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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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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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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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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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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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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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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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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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第四十一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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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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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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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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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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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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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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