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
《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
第:三十四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
第四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 乡村建设规划
】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