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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第三十】。一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规划明确年度【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的建》设  《   近期和年【度投:资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应当与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相衔接》 , 第三十二条 【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传统风貌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按照近期和年!度,建设规划有序实施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和景!观环境 《   ?。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政边《。界相:。邻地区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市《政管线?、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    —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当《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对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应当注明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海岸带、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或】者建设工程现场对拟!作出:的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规《划展示场所和—部门网站进行公布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 ! 》 ?第三: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 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 !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附规》划条件、用地—红线图等材》料 ?    规划—条件包括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地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划拨用地规划—条件核?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四十】五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按:照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批准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七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十九条 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 ,。 第:五十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线:。确认:书、竣?工勘验?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五—节 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十七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 —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 ! 第六十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