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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 第十三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