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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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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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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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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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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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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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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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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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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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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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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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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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