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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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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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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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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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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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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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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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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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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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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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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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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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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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