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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