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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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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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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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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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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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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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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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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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