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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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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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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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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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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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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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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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