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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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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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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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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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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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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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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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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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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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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