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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 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 —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和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应当【包括远景规》划根据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按照城—镇化发展到成—熟期:的城镇人口数量对城!镇,远景规模《、空:间布局等长远发展】。作出预测性》、前瞻性的安排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征求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按》照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规划管【理,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交?通、电?力、供?热、燃气、通信、】。绿化、?消防、抗震、给【。水排水、人民防空】。、环境卫生、—文物保护、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专—项规划?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 】 ,   ? 单独编制的省域】和重大的区域性【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详细—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上【。位城乡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资料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组织编《制机关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水资源、水【文、环保、》文物、地下设—。施、矿产《资源等基《础,资料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第二节— 城乡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 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向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四)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    — (五)规划—评估结?论及规划实施建议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   《  (一)上位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  :(一)因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工程项《目,需要进?行修改?的,;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限制条件发生—改变的; —   ?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规划审》批,机关批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规划无法》实施:的;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禁止【未,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 第二十六条 委!托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方案征集、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禁止】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禁】止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行: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