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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 》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 专项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市:。、,县(市、区)—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区域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外—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立项计划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五条— ,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  :  起草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规,划草案衔接协调【。的重点应《当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生】产力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 !  :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必要时还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 《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   】   (三)专项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本!级和:上一级?。的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四)】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  !  :  (五)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    —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需要衔《接的发展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    — 第二十二条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  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   第二十三条 ! 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 》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核、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和》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由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   》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