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
【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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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 专项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市?、县(市、区)【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 省区域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 第十三条 【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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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外》。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立项计!划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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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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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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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规:划草案衔接》协调的重点》应当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生】。产力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
— —第,十七:条 : 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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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必?要时:还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
《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
! , —(三)专项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本】级和上一级的—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 》 (四)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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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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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需要衔接的发!展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 , ,。 第十九条 【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 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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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核、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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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和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由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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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 ?。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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