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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发展规划编制与】。批准 — ,  : 第十一《条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贯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符,合国家和《省总体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需!要与:可能、近期与远【期、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做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 【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专】项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组织编【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市、:县(市、区)不【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省区域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区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 ,  :   第十三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履行前《期准备、《拟订草案《、衔接与《论,证,、征求意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    第十四条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外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及?。时提出立项计划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 :     起草!发展规划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  ?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发展规》划草案的编制应当加!强衔接协调遵循【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服?从,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展!规划草案衔接协【调的重点应当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生产力布】局要求、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政策措?施等 ?     !。第十七条 发展】规划草案《的衔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必要时还!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衔接; 【 ,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应当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衔接; —。    —  (三)专项【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本《级和上一级的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四,)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衔接; !   ?  (五)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应当与国家和省相】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 :    第十八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需要衔接》的发展?规划草案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  : 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 《    第十九【条 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出具【书面:论证报告 【    《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     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 : ,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的审》。核、批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以及其他需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经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其?他专项发展》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草《。案和省?区域发展规划草案由!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一并附!送,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应当—载明:编,制过程、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中未予《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   !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经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