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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 发展规划》对象与内《容  —。。   第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其?他发展规划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上一规划《。期的发展情况下【一,规划:期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   ? (:二)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和指》标体系;    !  (三)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相关政策;  】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指标体系应当包】括,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名称应当一致指!标值应当《衔接: 》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 】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  (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 :     》 (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 】 :     第八】条 ?专项发展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安【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重大建设项!目、:安排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专项发展规划—一般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一致—   — ,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下列领域编制专项!发展规划 】。    《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   》   ?(二)土地、水、海!洋,、矿产等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   (三》)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防灾减【灾; 《  ?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  】   ?。 (五)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 :   ?。   (六)—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确定编制专项发展!规划的领域》    ! 第九?。条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指以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规划期一般】为十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   编制》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依据《以省有关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支撑! :     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人口分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分析评价; 】   《   (二)划定】主体功?能区的原《则; —     (三【)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   【   (四)—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和管制》。要求; 《  《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以及市、县【(市、区)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 】     (六)】配套政策 !     第十条】 省区域发展规】划是指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编制【该区域内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各?类专项发展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  ?。   省区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人口、经济增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预测; 》     — (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总体:部署:和生产力《布局; 【。     (三【)各类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划定; —      (四】)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