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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发展规划实施与监!督   !  第二《十七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实【。施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序》时进度落实》。具,体措施 —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发展规划在制【定政策、审批或【者核准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发展规划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规》定     【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发展规划实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发展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   第三十条 !。发展规划的实—施中期?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并,向原批准机关报【。送评:。估报告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发展规—划期满后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备案 《 ?     》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规划】可以:调整或者《修订    ! (一)《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 (二)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   (《三)国家和省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 :  :   (四)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或者修订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或者】修订方案并经过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和公布 】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将—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与—考核的内容 —     监督检】查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   《。。  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专项发展规划】。、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之间《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     对】违反本条例》编制、实施和—。管理发展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控告: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