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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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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装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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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 (装修范【围):
》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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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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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 (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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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保】护建:。筑,。。装修)
【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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