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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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装,。修要求)
【 ,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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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装修范围《)
》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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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 ,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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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 ,。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 , ,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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