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
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 (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居住:人口计算)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
? ,。。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 ,。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九条》 (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
第二十条》。 (:建筑占地《位置)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
? ,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 :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