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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 ,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 :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 (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
: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居住人【口计算)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 ,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九条 —(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 (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 ,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 :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