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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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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 (《六,)属:危,险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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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居住人《口计算?)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
第二十条 】。(建筑占地》位置)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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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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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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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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