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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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
, :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 ?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 (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第十八条 (】居住人口《计算:)
?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九条 (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
第:二十条 (建筑占地!位置)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
第二十》三条 (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