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
(六【)属:危险房屋的
】
,第十七条 (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 ,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 :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
,
:第十八?条 (居住人口【。计算)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
?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
,
第十九条 【(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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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占地位置)】
》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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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
,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
:。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
《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