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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