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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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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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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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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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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