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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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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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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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 ,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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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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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 :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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