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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 ,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