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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 :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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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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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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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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