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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工程合同和造价 ! 第三》十一条 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 ,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