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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 第十?九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   ?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第二十四 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 ,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  :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二十?五 条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    《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 ,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