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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    《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九【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第二十四 【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二十】五 条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   ?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