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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发包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 ,  :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 ,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八!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九条 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 ,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第二十四 】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  :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 第:二十五 《条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   ?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 ,  :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第【二十八条 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   ?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