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监?理业务?规范
—第十九条《(监:理,内容)
【
《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控制内容
!。
》 建设工程监理阶】段和控?制内:容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需要与!监理: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
— ,。第二十条(应当监理!的建设工程)
【
《 ,
: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
,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
前款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的范围由市建委】根据本?市监理技术发展水平!规定
! 第二十一条(监理!。委托:)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监:理
》。 :
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其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具,体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
:
》 , 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但!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
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案应—当有体现《。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优!先中标?权的内容
】
第二十二条!(监理合同)—
》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 监理合同》参照国家或者本【市,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
第《二十三条(》监,理实施)《
—
建设工程监!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
》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 《
: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
—
(四!)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
】
—(,五)出具《书面建设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
《
(六)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材》料
?
第二】十四条(监理组织)!
—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
: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
? 在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一个?现场代?表代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
:。
第《二十五条(监理配】合)
》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监理人员情况表书】面通知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
! 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所?需要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
—
第二—十六:条(发布指》令)
《
在!监理合?同范围?。内建设单位对—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有关工程!方面的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书》面发布?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指定的》现场代?表提出的有》关工程问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权—利)
【
《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权利
!
(一)建】设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二)》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或者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
(三)对【影响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和:安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签字认】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其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使用;
! 《
《(四)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
(五)!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
(》六,)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
》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民事责任)】
《
》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承担?。保密的责任
【 :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义务或者由于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监理单【位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涉外—监理:委,托)
?
,
》
?外商独资和国—外赠款、贷款—的建设工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进行监理《的,应当与国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合作监理的应当】经市建管《办批准
《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设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条(:委托专业监理)
】。
, 《
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可以将部分—专业:。监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一条(监【理计费)
》
,。 , ?
建》设工程监理费计【取标准或《者付款方式参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监理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禁止行】为)
》
监】理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二)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
(三)【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四)》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理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