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
?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一)!资质:。申请书;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三)单位章】程,;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