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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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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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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一)资质申》请书;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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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章程;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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