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资质:申请书;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
(三)【单位章程;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 :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