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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资》质申:请书; 》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 (三)单位章程;! 《。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