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资质申请书;
!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三)?单位:章程;
—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