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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资】质申:请书;?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 (三)单—位章程;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