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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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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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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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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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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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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章程;!
《。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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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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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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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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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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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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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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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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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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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