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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九条(监理单位【。从业:。许可:)    】 在《本市设?立监理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市建】委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应当报—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市建委【。批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的【外方应当《是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 【 第十】条(资质申请材【料)    ! ,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资质申请书;【 《   ?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 !   (三)!单位章程;》  》。 , :。 (?四):注册资金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 》。   》 (》五)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 ,    【市建委?应当为资质申—请提供无偿咨询 ! 第十一!条(资?质审批) 】   《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   《 监理单【位的甲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的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批《    】 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条件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资质等级!管理) 》  ?  新—设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自核发证书之日起】2,年内为?暂定资质等》级;2?。年后根据资》质条件和建设—工程监理业绩核定】正式资质等级—  》。  已定级的!监理单位《在定级之日起3【年后:可以向市建委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市建《委,根据资质条件—、其:实际业绩和经营行为!。予以审批 —    —。 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但监理单位提出资质!升级申请后经市【建委批?准承接上《一等级的《监理业?。务除外 !。 第十三》条(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许可)! : :  :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沪: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向?市建管办《备案 【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项】目管理机构的进沪】许可)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从,。事建筑活动项—目,管理的机《构应当经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市建委批准【取得承接单项—监理业务许可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 第十五条(审【。批期限) 【   ? 市》建委受理监》理单位资质和—进沪承接监理业【务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在本市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    】 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经全国!或者本?市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    (】二)在?监理单位从事2年】以上:监理业务; 】    》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注册 !   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的条件由市建委!规定 》。。 : 第十七条【(注册限制) 【 ?   监理】工程师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已—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收回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公告注销《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   ? (《三)受?吊销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处罚《未逾3年的; !    【(四)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监—理活:动而被?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五】)因重大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 》。    — (六)—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 】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行,为规范)《 ,。   》。。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监【理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