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 ,。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
?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 :。。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
: ?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
?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
》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