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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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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
: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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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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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
? :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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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
【。 ?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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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
第三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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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
《 ,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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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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