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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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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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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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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级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可以根据本【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状况?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 (》。二)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 ?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七)?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实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并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情况》
《 ,。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情况: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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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核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
第三十【三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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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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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 ,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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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办理罚没》许可证、行政执法证!。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证?。件,年检及?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 ,
《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知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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