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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放弃?法定职?责,;经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  :。  :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 ,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二)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案》件、收集证据、执】行强制措施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勘查现》场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到现场的应》当邀请当事人邻居、!所在单位的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     !勘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勘查结果【的,效力但应当由勘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或者: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故意推诿、拖延【和刁难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按规定送达 ! :   ?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作本?系统统一《的文书格式并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罚没财《物必:。须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为!。主管机?关同时规《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助实施的主管机【。关应当主动联—系、协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合和协助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权限、案件管辖权限!等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的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无》权决定的报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