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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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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部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第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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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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