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抵?押合同(原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
: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
,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 ,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5!.担保?。范围的变《更;
【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 主债权消灭】。;
》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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