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 ,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
, ,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 5.—担保范围的变更;
!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 《。主债:权消灭;
】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