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土地所有【权;
【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抵】。押合同(原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 :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 5.担保—。范围的变更;
】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 :。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 !主债权?。消灭:;
》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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