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土地所有权;【
: :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
,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 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
,。 ,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 :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 ,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5.】担保范围《的变更;
!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 主债权】消灭:;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