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 《(一)? 土地所有权;【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 :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
,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
?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
5.担保!范围的变更;—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一) —主债权消灭》。;
》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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