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抵押权登记!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下列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土地】所有权;
》
《。。 (二)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 ,2.乡镇、村企业】以其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 (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请人—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登记
!。 》(一) 主债—权合:同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 , (二)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三) 《抵押:合同未?约定以下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担保【债权数?额抵押房地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时?后设立抵《押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该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数额》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明,确
:
, 同一抵!押物上已《经记载抵押预告【。登记再?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出【具同:意第三人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或者》先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抵押预告登记具【。备本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 :(五) 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以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申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抵押合—同(原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节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四) 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 抵》押合同?(原件);
】 (六) 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房地产与【登记簿、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节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或者—以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
?申请人对抵押—物,范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以土地使—用权及?正在建造的房—屋等建筑物设立在建!。工程抵押权
【第一百五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复印件);】
(五)!施工许可证》。明(复?印件);《
》 (六)主债权【合同(原《件);
】。 (七)抵押合同】(原件);
—
?。。 (八)》由抵押当《事人圈定抵押界限并!签章确认的在建工程!的平:面图、?配置图(复印—件)
—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款,第(六)、(七【)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与抵押》合同约定在建工程一!致位于登记簿记载的!土地:范围内;
》。
, (四) 】经实地查看在建【工程坐落、幢数、】层数与登记申—请一致;
! (五) 申请登】记的在建工程不存】在预售合同》备案:或者预告登记—记载;
】。 (六)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七) 以在建工程】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八)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节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四)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原件);
!
(—五)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债权发《生条款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当,事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记载?一致;
!(,四)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 (五《。)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设立登记《的规:定;
(!六) 不存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节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 , (四《)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薄【记,载权利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节 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 ? 2.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等变更;
【 3.—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用途等主》合同要素变更;
】
, 《4.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
5!.担保范围的—变更;
】 ,6.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
【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
】 (四)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第一《百五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抵押】权证书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四)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 因前条第(一】。。)项1、2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
: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债务】人,转让:债务、?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在》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条 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变更协】议的记载一致;【
》 ,(三) 符合本章一!般规定?;
(四!) 抵押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申请?登,记的可以由抵押权】人申请?。;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项1、2、第(三!)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九节 !抵押权转移登记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移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 , ?(四) 主债权转】让协议?或者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第》一百六十三条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转:让人与登记薄—。。记载的抵押权人一】致,;
? 《(二) 申请登记内!。容与登记簿》、转移?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 抵押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登记;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节 抵《押权注?。销登:记
: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
? (一)【 主债权消灭—;,
《 (二《。) 抵?押权:已经实现《;
? (三)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 (《四) 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抵押权》的抵押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六《十五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抵押权证书】(原:。件):;
【(四) 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 ,。 抵《押权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有抵押】权消灭事实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
—。 ? ,抵押:人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材料:
第一《百六十六《条 抵押权注销登记!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抵》押当事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