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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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