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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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