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
: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