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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  :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