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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
? ,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
?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