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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地役权登记
! 第一节 —地役权登《记,
第一百!二十:三条 房《地产权利人为提高】自己的房《地产利?用效益而《利用他人《。房地:产的可以申请地【役权登记
! : 前款所称他—人的房地产》为供役地自己的房】地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地役权!合同(原件》);:
(【四,)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役权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
:。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 (一)! 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
: (二) 】需役:地和: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 (三) 地役权内!。容变更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三)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四):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
(五)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所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六】)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因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申请登记—的不受?。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限制
第三】节 :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需役地转【移,的,需役地受让人—和供役地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合同《(,原件)?;
【(四)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 地役权证【。书(原?。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地役权?转移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地:役权合同的约定一致!;
》 (四)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内容【合法;
!(五) 地役权【利用期限不》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六!) 申请登》记的地役《权与供役《地登:记簿记载的》其他权利没有冲突;!。
(七)!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节 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地役《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役权消灭《
】(一) 《地役:权利:用期:限届满;
》。
《 (二) 》供役地、《需役地混同;—
—。。(三) 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 (四)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消灭地役权;】
》。 (五) 》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 《(六) 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地役权《证书:(原件);
】 (四) 【地役权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地役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簿记载《一致;
》。 (》二) 需役地—人和供役《地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申请登!记,的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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