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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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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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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八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
! (?二)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利人姓—名或:者宅基地坐落地址】、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更
第八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让!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证明》和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 :(五)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 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八,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八】十一条第(二)【、(三)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 :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权利;
《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
》第八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因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
—(二)?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八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八十八》条 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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