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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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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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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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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六)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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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八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
?
(二)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 (三)权利人!姓名或者宅基地坐】。。落地址、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更
第八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让!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证明和?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 (《五)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八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八?十一条第(二)、】(三)?。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
第八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因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
【 : :(二)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八十八条 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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