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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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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七?。十九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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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六)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 (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八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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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
?
(—二)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利》人姓:名,或者宅基地坐落【地址、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更
第《八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让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证》明和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五)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
第八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八—十一条第(二—)、:(三)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
第八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因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
—(,二)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预告登记记载;!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八十八!。条 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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