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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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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房经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核定用地!图(原件)》;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六)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七)《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八十条【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宅基】地范围、位置、【面积:。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
《 , (二)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三)权利人姓名或!者宅基地《坐,落地址、面》积等:基本状况发生变更
!
第八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受让方无—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证【明和同?意转移的证明(原】件):;
》 :(五)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致使!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申请登!记的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第八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八十一【条第(二《)、:(三)?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
】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放【弃权利;
【 ,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
第八十五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八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因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申请登》记的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申请;
—
(二【)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预告登记!记载;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
: :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八十八《条 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宅基地《使用权存《在,。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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