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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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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六十八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联营!或者入股合同—(原: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六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批—准用地?文件、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买卖:、赠与、交换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二) ?以,地,上建筑物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三)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转:移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五)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划:转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划转?地上:建筑物?。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七)《 权利?人名称、土地地【址、用途《。。等变更;
! (八)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集体用地
】第七十?。一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七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变,更证明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 (四)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七十条第(】三)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七十条第(七】)、(八)》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五)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二) 协议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七?十四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七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 申请—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三) 申《请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土地【权利:消灭的;
! ,(三:)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七【十七条 直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 注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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