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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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