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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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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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