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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