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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