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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