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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  :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