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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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