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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