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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