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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