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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