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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