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