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