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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