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 》则,。
,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