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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则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第一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租》赁等方式《使用地上、地—表、:地下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
(六)】。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七)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 , (:八)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决定】书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一: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 !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原件《);
?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 (五)》 核定?用地图(原件);】
(【。。六) 土地》出,让金:缴清证明(原件【);
《。 《(七) 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
?。 : (八)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九:)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十)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二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用地文件、出—让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人民政府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四条? 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 (:四): 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 (五)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第四十!六条:。 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 (一) 申请【人是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批准—文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记载一》致;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原件);》
》 (四) 核—定用地?图(原件);
】 ,。 (五)— 租赁合同(原【件);?
: (六)【 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 (七) 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
【 (八《) :测绘成果入库证【明及:测绘报?告书:(原件);
【 : (九) 公【安机关出具的街道】门牌号证明(原【。件)
第四—十八条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核准条件》
,
》 (一) 申请人!是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人?;
—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范围!、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与【土地租赁批》准文件、租赁合【同,。。、核定用地图的记载!一致;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一)【 以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 《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债、】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
(三)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 (四《) 法人和其投资】的法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 (五《) :自,然人和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间登记权利人的变化!;
【(六) 法人和其分!支机构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转;
(!七)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破产】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八!), 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九)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十】) 坐?。落地址、用》。途、使用年限等【国有建设《用,地基本状况变—更;
?
(十一】) 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十?。条 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 ,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 (四) 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 因前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还】应,当,提交银?。行或者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投:资证明(原件)【。属于工?业用地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经实》地查看达到通水、】通电、通路条件土】。。地平整
】 因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人民政府【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因变】。更须补?缴出让金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出让金的—证明(原件)—。
《 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
申—请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五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二) 申》请,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位置、面《。积、:用途等与《登,记,簿、变?更证明?材料的?记,载一致?;
— ,(三) 《当事人共同申请但因!第四十九条第(八】)项取得《权利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破】产等:致使原权利人消灭或!者因第?四十:九条第(九)—、(十?。)、(?十一)项申》请登:记的除?。外;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一)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
】 :。 (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 (三?) 申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收回协议
】第五十三《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登,记申请书(原—件);
】 ,(二) 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四) 土地权利灭失!或,者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 (二)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的记载!一致;
《
《。 (三) 申请注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
》。 (四)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形可:以依据土地收回【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注销公告!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 (一)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 (二)【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
《 (三) 因—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而未?申请注销公告期满的!
,
第五十六条— 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核准条《件,
— (?一)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登记簿、注销【原因:文件的记载一—致;
?
(二)】 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权和预告!登记记?载,的应当以法定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
】 (三) 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