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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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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
(一!) 因?继承、受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有关事实或者合!同应当公《证;
》 :。 (:二): 自然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委托—书应:当公证(或者—认证)?;
— (三?) 当事人约定合】同须:经公证生效的合【同应当公证
第】三十:五条: 公:证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除涉及房》地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其他:涉及房地产的—公证应当由青岛市】的公:证机构作《。出;
《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章;
! , (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构或者中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公证文书免于】认证;?。
(四)!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申请人?持有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 :(五) 外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所出《具,。的公:证(或者证》明)文书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并附有中文译【本
第《。。三十六条 分割【住,宅房屋申《请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申请分?割的房?屋未列入在登—记机构备案的征收范!围;
(!二) 申《请分割?的,房屋:是非成套住房;【
》 (:三): 分割后各》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能够】独立使用且》不改变?或,者破坏原结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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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有住房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设—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困住房登记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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