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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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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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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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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四》。条 :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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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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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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