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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 :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