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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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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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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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