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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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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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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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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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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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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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