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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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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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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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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
第:十六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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