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三:。章 :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
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