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 第十】条 历《史建筑?应当实施整体性保】护除保护建筑单【体外:还要保护《建,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 —。 第十?一条 《一般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特征和保存现状的】不同分?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一般:保护:三种不同情》况结:合所在区域具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  :  :(一)特殊保护对于!具有:。历史时期典》型,。特征和特殊历史纪念!。意义结?。构保存较为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的历史建筑作!为优:秀历史建筑的备选采!用修缮的保护—方式:即,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和设施具体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维》修、重点修复等 !    (二)重点!保护对于构成—历史风貌整体特色】或者:体现地域特》色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遗产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尚可外部装》饰,仍有一定遗》存的:。采用维?修、改善的保护方式!。即不改变历史—建筑的外部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和】设施   —  (三)一—。般保护对于构成城市!历史风?貌整体特色体现【地域特色的历史建筑!建筑结?构损坏严《重外部细节缺失整体!保,持状况较差》的采用以《。改善:为主的保护方式即】。保护现存的主—要历史信息》与物:质,载体 ?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或用途确》需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按程序报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历史建筑设置门头】招牌、?标志等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本体  【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对本市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利用发展【与保护历史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内部—装修的?不得对建筑结—构、墙体及》构,件造成损坏保持建筑!内外风?格一致 》    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优秀历史建筑和需!。特殊保护的一般历】史建筑的内部装修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 历史建《筑周边的建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建筑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现有妨碍历》史建筑保护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逐步迁》移 第十六—条 在《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