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 历史?建筑的管理 】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