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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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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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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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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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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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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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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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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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