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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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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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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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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 ,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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