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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 ?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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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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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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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 :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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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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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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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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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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