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 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第十八条 !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  :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 ,。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