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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历史建筑【。的管理 — 第十七《条 : ,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牌并向所有权人!颁,发,保护确认证书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标】志牌 ? 第十八条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历史建【筑,的管护职责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  属于党》政机关自管》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历史建筑按程序!纳入市财力投—资安:排;:属于各区市修缮和】日常维护《的纳入?区市: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单位和个人捐【赠,款项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组织应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关于直管公有历】史建:筑产权?转移产生的收益按照!国,有直管公房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房产主管部门年度!综合整修《保护计划的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保证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合理使用 】  :  : 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     》历史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区市房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历史建筑修缮方!案报市、各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第二十一条 【 历:史建筑产权》转让、出租的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并—在合:同中:约定保?护义务     !。凡属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人在买卖、转【让、出租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中经政府拨款!修缮、维修、改【善的历史建筑转让】时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历【史建筑恢《复,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建筑的?技,术资料;  【  : (二)历史建筑现!状,使用情?况; ?    《 (三)历史建【筑权属变化情—况;    【 ,(四:)修缮、维修、改善!、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 (五)迁移—、拆除?或者:异地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   ?(六)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