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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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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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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二)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三)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 (五)— 名《人故居、《。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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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 《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
— 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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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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