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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历史?建筑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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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 ,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二】。) ?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三?) ?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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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名人故】居、旧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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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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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
《 ? 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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