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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 第六条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二:)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三)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   ?(五:) 名》人故居、旧居; 】     (六) !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 《    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