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六条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 《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三!),。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四)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
: ?(五) 》 名人故居、旧居;!
》 (:六)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
: ? 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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