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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六条: 历史《建筑分为优秀历史】建筑和?。一般历史建》筑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反映城市!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或标志性的【建(构)筑物;
】
? (二) 【 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 (三) 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构)筑物;
】。。 ?(四) 》。 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民居;
! (?五) 名人【故居、旧居;
【
, 《(六:。), 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七)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房产、文【物等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委托具有甲》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准—备相关材料》征询社会意见组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名:录
【优秀历史建筑从一】。般历史建筑中—评定其保《护措施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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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 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并及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都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和保?护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认定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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