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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 】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  《  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