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
》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
: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
》
? 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