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合同与造价 【
《第十九条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载!明,
《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一个单体—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一次—性,委托给?一家造价咨询企业】承,担不得肢解》签订:合同 ?。
,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的误差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
《
第二十三—条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书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承】。包单位?或者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审核
】 :
》发包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单位确认后禁止】发包单位又要求承】。。包单位与另一个或】者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