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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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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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依据代建《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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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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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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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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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和实:。名制管?理按照规定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依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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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企《。业及时发放务—工人员工资并监【督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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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受重点【监控的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存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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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程【承包单位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先行:垫付垫付的工资额以!拖欠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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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发包单位》督促清偿《;无:力清偿的由发包单位!。负,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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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员协商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与调解;调解【无效:的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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