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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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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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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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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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