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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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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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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时应:当使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
第八!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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