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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 , 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二?条 :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