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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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二?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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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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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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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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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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