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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二?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  ?  :。 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