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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通过展《馆、公示《栏或者网《。站、:报刊等?予以公布 — 第四十!一条 ?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牧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二条 !需要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整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分期建设计划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分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    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 : ,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或《者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不予规】划核实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并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