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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 第—三十:六条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 ,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第!三,。十八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