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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    《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