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并制!发规划条《件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块的位】。置、界线、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日:照要求、绿地率、】停车位指标、主要】出入口方《。位、道路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工—业、仓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节能】要求
【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 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
【
第三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