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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选址申请】文件;   !  (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    (》。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