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选址】申请文件; —  《   (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   (《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