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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选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