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八条 】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