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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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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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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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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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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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
?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 : :3 :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
《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 :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 6 —。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10.!3.7 《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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