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
:
《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
3 !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
: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
:
》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
:
: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10?.3.?4 :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
: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
》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
《 ,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
《 : 6 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