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16-2014(2018年版) 建标库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