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 供 暖
】
【9.2.1 —。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
》。。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 2 —。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
,
2 【。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