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供 》 , 暖
?
,
《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
?
?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
《
?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
9.【2.4 《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
2 】。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