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2 】。 总平面《布局 — :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  :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  :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 ,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  ?  :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 :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