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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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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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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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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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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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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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 ,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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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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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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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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