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2 总平面!布局
?
》
5.《2.1 《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
5.2.2 】。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