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5.2  !总平:面,布局 ! 5.2.1 【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   】 】。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     !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   ?    《 ,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  《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   ?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 : :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