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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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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5【.2.2 》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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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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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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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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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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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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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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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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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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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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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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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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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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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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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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