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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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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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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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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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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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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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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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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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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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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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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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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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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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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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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