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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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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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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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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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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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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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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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 》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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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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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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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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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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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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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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