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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用建筑 《 【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 ,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 ! ,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    《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        !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 《 《 》 《 《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      【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  2 《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1.3A《 ,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5.1.4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 ,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