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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民【用建:。筑, :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   【。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     》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 《    《 , ,。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 ? ,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 【 《 ? 】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   ?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5.1—.3A 《。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 , 5.1.4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 5.1.5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 , ,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 ,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 ,   ?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 5.1.7 【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 ,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 :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   ?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