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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无规划】。许可证或超出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规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带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吊销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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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拒绝或阻挠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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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不?报请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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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买卖、—转让、涂改》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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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在海?岸,带从事开《发利用等《活动,违反海—域使用、《土地使?用、港口、海—上,旅游、?海,上,安全、交通航运【、渔业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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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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