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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 第十八!条 :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和按照青—岛市海?域使:用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 : ,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选址理由;【  》 ,。  (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 ,。 :。    《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  : , , (:五)其他有关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证项目申请—。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 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   《  (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 ?。  ?   (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    】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 !     (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 》 ,   ?(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   《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 — 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